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6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9199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屏山县人,无业,住屏山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3月18日因本案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 2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和李某某在屏山县平山镇27地块古帆酒吧二楼厕所处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双方朋友劝开回到各桌。张某某觉脸上无光,遂用啤酒瓶砸李某某头部。经鉴定,李某某2019年1月26日头部、面部及腰部所受损伤分别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民警电话通知到案且赔偿李某某3万元并取得其书面谅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检举了他人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立功、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屏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屏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