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86********,汉族,研究生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临沂××教师,住临沂市罗庄区**路**号楼**单元**室。2017年10月2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临沂*****予刑事处罚。2019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临沂市*****存放的刑事*****04号判决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的复印件,属于变造后的判决书。2019年10月1日被我局刑事拘留,10月13日其父张某甲到我单位称判决书是其所变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是否有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的主观故意及行为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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