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35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9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汉族,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区***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2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粤BR****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宝安区西乡街道**路***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张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4.3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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