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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21970********,汉族,高中毕业,原**集团**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村**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新乡市铁西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8日15时42分,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燃油二轮摩托车沿着新乡市解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经过解放大道与金穗大道交叉口的时候,被正在执勤的新乡市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依法查获。民警将涉嫌酒后驾驶无号牌燃油二轮摩托的驾驶员张某某带至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取证,2020年03月29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2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之规定,张某某达到醉酒标准。2020年03月28日经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该车符合机动车中的普通摩托车的要求。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且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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