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渭源县,住陇西县巩昌镇***坪****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2时24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甘J7****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渭源县县城平桥路行驶至北环路广电局路口附近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渭源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遂依法提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7.46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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