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静检刑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回族,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4********,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静宁县,住静宁县**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和朋友陈某某、杨某某三人在张某甲家中饮酒聊天,期间,张某甲饮用三两散装自酿白酒。20时20分,张某甲和陈某某、杨某某、张某乙四人又去静宁县**镇**城区**饭店吃饭饮酒,期间,杨某某中途步行回家,张某甲又饮用三四杯“雪花”牌啤酒。00时30分,张某甲从饭店出来后,驾驶号牌为甘L*****的灰色骊威牌小型轿车,从静宁县**镇**城区**饭店门口出发,去往静宁县**镇**坡子送陈某某回家,00时35分,车辆行驶至静宁县**镇**坡子路段处时,被静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随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3mg/100ml。并在静宁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
2020年9月25日经甘肃明证司法鉴定所以甘明证[2020]法毒鉴字第8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所送张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查获经过及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张某甲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及照片;案件照片及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甘肃明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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