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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48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211986********,汉族,专科毕业,山东**有限公司销售,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4日00时36分,张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白色斯柯达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内蒙古路北向南行驶至内蒙古路长途汽车站交警查车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60mg/100ml,在送检的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9mg/100ml。后张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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