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18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62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户、出生地四川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号,住四川省简阳市**路**号**院**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资阳市雁江区沱东新区一家小饭馆吃饭,期间喝了两瓶啤酒。同日13时30分许,张某某驾驶川M*****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资阳市雁江区沱东新区驶往雁江区南津镇方向,当车行至资资路5公里+500米时遇到交警检查,民警对张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发现其有醉酒驾驶的嫌疑,遂将其带至资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抽血检查。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4mg/100ml。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张某某参加由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组织的社会公益服务,评定为良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愿意认罪认罚,并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并评定为良好,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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