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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17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K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准备从官化村前往湾儿下村,行驶至马街镇官化村时与相对方向白某某驾驶甘K3****号“北京”牌低速车相撞。经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白某某分别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4.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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