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路**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武都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KA****“爱玛”牌二轮电动车从武都区东江五号路出发驶往桥头,途径盘旋路南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当晚22时35分,公安民警在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依法提取了张某某血样,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3.5mg/100ml;经四川金顺司法鉴定所鉴定:临时号牌甘KA****红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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