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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7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甘K*****号小客车由武都区吉石坝东盛物流园驶往武都城区方向,行驶至城关镇石坡村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经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50mg/100ml,后依法提取了张某某血样,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1.7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酒精含量较低,且为隔夜酒,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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