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酒后驾驶黑色“新日”牌二轮电动车行驶至武都区东江梁消防队巷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3.5mg/100ml;经四川金顺司法鉴定所鉴定:黑色“新日”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4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