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5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6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K*****号正三轮摩托车从武都区甘泉镇杨庙村行驶至甘泉镇李河村时被武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为93mg/100ml,后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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