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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金塔县人,个体,住甘肃省金塔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2日2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金塔县宝塔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泰和东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0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案发后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系被查获,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实际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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