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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87********,汉族,大学本科学历,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与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7日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4月28日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20时15分许,饮酒后驾驶吉E****2小型轿车,由**道口方向往**路方向行驶,行至民主路附近时,被通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昌大队**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乙醇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后张某某被带至通化市**医院抽取静脉血液样本,经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27.74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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