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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16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泾川县**镇**村**社**号。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3号红色五羊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长安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善寺西街口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驾车时体内血醇含量为114.7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等;
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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