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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礼县人民检察院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朋友家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礼县**镇**村路段时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处,经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值为 154.2mg/100ml,遂于当晚将其带至礼县第一人民医院采集血样。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2.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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