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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甘肃省陇南市礼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3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21时许,张某某和文某甲、文某乙一起喝酒,期间,张某某喝了四两白酒;23时,张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回家,行驶至礼县盐官镇**路路段,被礼县交警队的执勤民警查处的,经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值为183.1mg/100ml,遂被带至礼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张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3.51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依法办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认罪、悔罪,可认定为坦白;案发时间为晚上,危害性不大,也未造成实际损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已依法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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