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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族,**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现住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9时34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吉F1G776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国安路石英桥附近时,被浑江区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盘查,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白山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1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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