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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73********,初中毕业,住河南省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朋友在嵩湖花园家中吃饭饮酒。2019年9月13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豫A*****号牌小型汽车,经南环一路、菜园路、颍河路行驶至颍河路与书院河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参照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郑检文【2018】37号关于印发《郑州市检察机关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试行)》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之情形,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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