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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86********,汉族,中专文化,江苏省徐州市人,住金昌市金川区**花园**栋**单元**楼**室,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23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甘C*****号棕灰色别克牌小轿车,沿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行驶至西坡生产区桥头左转至永昌路时,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金川交警大队查获。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经检验,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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