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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区**镇**村,公民身份号码:6203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人员,现住金昌市金川区**小区**栋**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朋友潘某某在本区杭洲路扬州洗浴旁边的一家烧烤店吃烧烤喝啤酒。8月27日8时许,张某某驾驶甘C*****号黑色豪爵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金昌市金川区建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昌市电信局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张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56.2mg/100ml,后经抽取张某某鲜血样送检,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张某某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7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犯罪后如实供述,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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