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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岗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0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棕色“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天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水北路万达掉头处时,被东岗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查获,发现其有酒后驾驶嫌疑,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悔罪,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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