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住会宁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御捷马”牌四轮电动车沿会宁县会师镇长征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宾馆路段时,被会宁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2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甘肃天辰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驾驶的“御捷马”牌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类别中的纯电动汽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甘肃天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笔录;5.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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