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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 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20803197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现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月24日21 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鄂H*****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荆门市泉口路与金虾路交叉路段时,被交通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90mg/lOOmL,执勤民警送其至荆门市中医院急诊科抽血、送检。2020年7月13日,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5.8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从重处罚情节,有悔罪表现,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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