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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67********,汉族,出生地、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初中文化,务工,住汉川市**镇**街**村**号,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21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粤S2****小型普通客车,在汉川市**镇行驶至**门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书证;2.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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