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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71********,土家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宣某某,户籍所在地宣某某**乡**村**组**号,现住恩施市**街道办事处**组**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同事龙某某在一品香农家乐饮酒后,晚上20时许,其驾驶鄂Q****9号牌黑色海马牌小型轿车搭载龙某某,由宣某某**镇**路沿**路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宣某某**镇**路段时,张某某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呼吸酒精检测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的证言;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宣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5.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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