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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06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0 月22 日18 时40分许,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的“巨星1号”牌农用三轮车沿仙桃市**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5.7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这一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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