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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1〕4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1050219********,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住********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8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的二轮摩托车,沿龙背街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龙背街道西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9.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3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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