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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5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吉安********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0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饮酒后驾驶赣D95****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光明区松白路合水口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张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9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光明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57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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