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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25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地:四川省**,现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川CTY****号小型轿车从诸暨市枫桥镇孝义路小天竺饭堂出发,驶往枫桥老镇政府边上的爱丽足浴店。20时03分许,途经枫桥镇孝义路小天竺地方,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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