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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1〕72号

被不起诉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大街**号。2001年8月13日因犯强奸罪被玉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1年6月5日起至2011年12月4日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6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26日0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N****号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途经本市玉城街道城中路电力公司前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随后被送至玉某市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并依法传唤到案。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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