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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28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7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杭州**橡胶有限公司员工,住建德市**街道**大道**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号大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2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39.7mg/100ml)驾驶浙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新安江街道江滨中路建德大桥底下路段时,被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查获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宣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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