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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4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某某**街**小区**栋**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饶某某公安局刑事拘2019年5月29日被饶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22时05分,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冀T2****号小型轿车沿饶某某战备路由南向北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战备路留名佛村南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后抽血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3.26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3.26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在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时配合交警检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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