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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2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鹿某区大河镇中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河垃圾转运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6.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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