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71979********,汉族,专科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号**栋**单元**室住石家庄市高新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1时39分许,被不起诉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东二环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塔北路北1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 送检的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8.74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且无其他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