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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镇**村**街**号,现住**。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时20分许,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白色荣威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路西二环南300米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9.82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并未造成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在被查获后,服从配合检查,经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较小,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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