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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街**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1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火车站南二楼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9.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措施凭证,现场笔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交通事故;张某某又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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