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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5********,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镇街道**组,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庄。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红色哈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警务站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87.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案卷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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