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41993********,汉族,专科毕业,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巷**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华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大街高架桥新苑路下桥口处时,被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酒仪检测其数值为:89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97.75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酒精含量较低、真诚悔过等情节,无法定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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