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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号,现住正定县****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张某某酒后驾驶冀A9****号车沿正定县机场路支线新城铺商业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机场路支线新城铺商业街与迎宾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5.59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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