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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3027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饶阳县**乡**村**区**号,现住安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职业:务农。2014年7月8日因酒驾被安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2020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2时40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白色大众牌捷达轿车(车牌冀T*****)从安平县西王庄回安平县凯旋城小区,行驶到安平县北新大道与红旗街交叉口时被安平县交警大队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张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92mg/100ml。经衡水市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检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6.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 书证;
2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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