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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住********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安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于2020年11月24日在值班律师的在场下,由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2时05分,安平县交警大队与巡警大队在红旗街与东马路交叉口查处酒驾与醉驾时,张某某酒后驾驶白色大众速腾牌轿车(车牌为冀A*****)被当场查获,经现场交警对张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94mg/100ml,随即我队民警将张某某带至安平县二院进行抽血。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张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8.46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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