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扬州市邗江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K6****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扬州市邗江区翠岗路与百祥路交叉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7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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