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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冷水滩区**办事处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广场**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零时46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酒后驾驶粤******小型汽车从冷水滩区凤凰路由新步步高往珊瑚路方向行驶,当行至凤凰路与珊瑚路交叉路口时与蔡某某驾驶的湘******小车发生碰撞。赶赴现场处理事故的公安执勤民警发现张某甲有醉酒驾驶的嫌疑,对其进行抽血检测。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68mg/100ml。经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凤凰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张某甲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工作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驾驶员、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艾某某、陶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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