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84********,汉族,高中文化,住榆树市**街**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26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15日21时许,酒后驾驶号牌为辽P*****小型轿车沿榆树市工农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三盛路交汇处时,被榆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理化检验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3.64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