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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住**村**乡*组**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12日晚上19时许,酒后驾驶及A5L065的宝来轿车沿三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三盛路与中心街交汇处时,被榆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市区中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8.21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鉴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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