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24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83********,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街镇**村**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凌晨0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滇池路****,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90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6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