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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2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号。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昆明市**路与**路交叉口东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51mg/100ml(乙醇/血)。

综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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