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07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云******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行至本市五华区**路**路交叉口南口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15.09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危险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