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张**, 男, 19**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 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2时许, 被不起诉人张**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R680HS“长城牌 ”小型汽车,行驶至新野县上庄乡马集村加油站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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